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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团
2020-07-05 07:54 回复
《收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因此可以通过协议解除或诉讼方式解除双方的养母子关系。
其次,《收养法》第三十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