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团
2020-07-30 08:21 回复
根据《收养法》第29、30条的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解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对于养父母抚养的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且没有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对于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对于养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不予补偿其支出的生活费与教育费。
收养关系解除的效力是全方位的,不局限于养父母子女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