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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签定书面劳动合同的后果

鳳*尼 广东-韶关 劳动工伤 2020-07-30 0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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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顾问团

    2020-07-30 07:53 回复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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