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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团
2020-07-05 08:48 回复
根据《侵权责任法》 第3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学生到校后,学校对其有管理责任,未尽到责任,学校应当承担责任。
本案中,该老师本身是不需承担赔偿责任的,其教育和管理行为是履行职务的行为,如果存在过错,应当由学校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