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团
2020-07-30 11:28 回复
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1、以非法的手段使他人产生将来可能发生的损害,而使某人产生恐惧。
将要发生的损害可以是涉及生命、身体、财产、名誉、自由、健康等方面的,并且没有法律依据。
同时,这种损害必须是相当严重的,足以使被胁迫者感到恐惧。
2、直接对他人实施不法行为,给某人造成损害,而迫使该人结婚。
这种直接损害可以是对肉体的直接损害,如绑架对方,也可以是对精神的直接损害,如诽谤对方等。
当事人在受到威胁而结婚时,其缔结婚姻关系的行为并不是出于其真实的意思表示,
这就违反了婚姻法关于婚姻自由、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规定,因而法律赋予受胁迫的一方以撤销婚姻的请求权,
使受胁迫的一方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来选择自己是否与对方结为夫妻。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