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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变更探望权行使时间方式的应如何处理

今*你 吉林-通化 婚姻家庭 2020-07-05 0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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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位律师回复

  • 法律顾问团

    2020-07-05 07:50 回复

    探望权行使的时间、方式问题是个容易发生变动的问题,

    如果当事人就具体细节问题发生争议便不断提起诉讼的话,势必造成讼累以及司法资源的浪费,

    故对当事人再起诉请求变更探望权行使的时间、方式时,应当不予受理。

    为了避免出现这种问题,最好在有关探望权纠纷的判决书中写明:

    “将来双方当事人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双方应对探望权行使的时间、方式协商进行相应的调整。”

    在协商不成当事人请求强制执行时,就有关探望权行使的时间、方式问题可以在执行程序解决,而不必再立新案进行审理。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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