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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团
2020-07-05 10:30 回复
根据法律的原则精神,对女性的“四期”是特殊的保护。
因此,怀孕期间请假不能一概视为事假。经医务部门证明确因身体原因不能工作的,应按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在医疗期内的,应享受医疗期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且单位不能强行辞退。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