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团
2020-07-05 11:04 回复
最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更加注重区分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
新的司法解释中,强调了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明确规定了孳息和自然增值仍属于个人所有。
假设婚前30万元买的房子,后因房子自然增值50万元卖出,这其中的20万元自然增值的部分,就属于您个人所有,离婚时,女方无权分割;
但如果您婚后用卖房子的50万元投资又挣了10万元,该10万元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平均分配。
【法律依据】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