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团
2020-08-01 07:57 回复
工程造价鉴定中鉴定机构可能需要的资料一般包括:
(1)诉讼案件当事人的起诉状、答辩状、庭审笔录或仲裁案件申请人、被申请人的申请书、答辩状;
(2)当事人共同认定的相关专业工程设计图纸、设计修改、变更通知单、现场签证单、技术核定单、图纸会审记录;
(3)当事人签订的施工合同、协议、补充协议;
(4)开工报告、竣工工程验收证明或其它能够证明实际开工、竣工时间的资料;
(5)当事人共同认定的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发票、加工订货合同以及建设单位供应的建筑材料、设备清单;
(6)工程预算书、工程结算书、财务资料;
(7)招投项目中的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8)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记录;
(9)经建设单位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年度形象进度记录;
(10)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其它涉及该工程造价鉴定的照片、录音、录像等相关证据材料。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