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团
2020-08-01 07:58 回复
首先,在示范文本上,套用不平等的格式条款。
其次,在店堂告示上,规定加重对方责任、排除他人权利的条款。
这是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同时,在格式合同文本上也有诸多的不平等条款。
比如,违约金的计算上加重对方责任;在质量条款上,作为合同提供方的出卖人不履行法定的质量保证期,给予买受人提出质量异议的期限不合理,买受人无权选择质量检验机构等等。
最后,广告中的损害相对人权利的条款。
有的广告是商品销售的要约,有的广告是商铺招租的要约,还有的广告是推销服务、招揽工程项目的要约,均属于符合要约规定的商业广告,在这些广告的不显眼处经常有一行小字——解释权属本公司所有。
这是典型的排除相对人权利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