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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质押权后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詹*岁 福建-三明 债权债务 2020-08-01 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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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顾问团

    2020-08-01 07:24 回复

    1、质押权的善意取得:

    (1)善意取得的标的物限于动产;

    (2)质权人取得动产的占有;

    (3)须以设定质权为目的;

    (4)质权人须为善意。

    2、以下几类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

    (1)登记为对抗要件的特殊动产;

    (2)货币;

    (3)记名有价证券;

    (4)法律禁止流通的物品。

    3、质权人取得动产的占有的三种占有方式:

    (1)现实交付,现实交付可以由质权人自己占有,也可以由质权人的代理人占有;

    (2)简易交付,即质权人已经占有动产,质押合同成立时,视为交付成立;

    (3)指示交付,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质人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质权人,以代替交付。

    《担保法》第七十一条,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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