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团
2020-08-01 10:56 回复
1、调解。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调解的,
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
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2、诉讼。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受理调解申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期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调解终止。
【法律依据】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三条,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