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团
2020-08-01 17:54 回复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也就是说,如果是父母出钱为一方购房,无论婚前婚后,房产都不是双方的。只有写明是赠予双方的,才属于夫妻共同房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