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团
2020-08-01 08:47 回复
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代通知金,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来判断,法律没有规定的,不能要求用人单位支付。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了三种情形:医疗期满、不胜任工作及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用人单位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的须支付代通知金。
除该条以外,均不需另支付代通知金,如协商解除、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纪解除、各种合同终止等。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仅是规定多支付一个月工资,而未明确是哪一个月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