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团
2020-08-01 17:25 回复
分居后一方负债是否为个人债务,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还应当根据分居的实际情况来区别对待。
对于夫妻感情良好或夫妻感情并没有完全破裂而是因为工作、医疗、子女就学、培训等客观事由引起的夫妻两地分居;
在此期间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形成的债务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但是对于夫妻因感情恶化或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而分居的,在分居期间所负的债务可慎重考虑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因为在此情况下的夫妻分居,主观上夫妻间已经丧失了共同生活的愿望,客观上已经结束了共同生活的状态,从而失去了建立夫妻共同财产的基础和条件;
夫妻双方的经济关系已经中断,夫妻一方的财产收入已不以双方相互依存为前提,所得财产事实上已经处于分离状态,形成了两个独立的经济生活主体;
虽然双方仍是夫妻关系,但这只是身份关系而已。
因此,此种情形下的夫妻一方债务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显然有失公允。
原则上认定分居期间一方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有证据证明属于个人债务的则例外。
因此在处理的时候,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就由夫妻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法律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