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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认遗嘱的效力

一*河 广东-广州 婚姻家庭 2020-08-02 0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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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位律师回复

  • 法律顾问团

    2020-08-02 07:50 回复

    一个遗嘱要产生法律效力必须同时具备实质和形式要件。

    就我国继承法而言,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遗嘱人必须要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公民年满18周岁,精神正常,为完全行为能力的人,这样的人才具有订立遗嘱的能力。

    2、是遗嘱的内容必须反映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如果是被迫和欺骗而订立的违反遗嘱人内心真实意思的遗嘱,是无效的。

    3、遗嘱的内容必须符合我国法律和政策规定。

    遗嘱人在所订立的遗嘱中,不能把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某些不能继承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共有人应得的财产等不属于自己所有的财产作为自己所有的财产指定他人继承;

    遗嘱应当给胎儿留下必要的继承份额;

    不能取消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

    如果遗嘱内容违反了上述规定,则违反的部分无效。

    4、遗嘱是必须具有法定形式。

    按照继承法的规定,遗嘱形式有公证遗嘱、口头遗嘱、以录音方式所作的遗嘱和书面遗嘱。

    除签名盖章,注明年、月、日外,口头遗嘱、以录音方式所作的遗嘱和书面遗嘱中的代书遗嘱必须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在场见证,并需要在代书遗嘱上签名盖章,才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十七条 遗嘱的形式,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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