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团
2020-07-05 07:07 回复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虽然其中并没有明确探望权是否适用于继父母、继子女之间,但该法第二十七条已经指出,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也就是说,只要继父或继母和继子女间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继父或继母便对继子女同样具有包括探望权在内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