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团
2020-08-02 09:25 回复
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类推适用夫妻财产的分割规定,按一般共同财产处理。
(一)同居后一方的收入或财产,原则上应归该方当事人所有。
但另一方当事人对取得该财产的当事人在取得该财产时有资助,或在取得该财产的过程中有辅助性劳动及提供生活帮助的,则该收入或财产应为一般共有。
可根据当事人在取得财产中的作用大小,确定不同的份额。
(二)同居后共同购置的财产属当事人共有,按份取得的,可确定按份共有。
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
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如同居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