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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不构成垄断协议

后*远 新疆-克拉玛依 经济纠纷 2020-08-02 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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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位律师回复

  • 法律顾问团

    2020-08-02 09:08 回复

    (1)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2)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加效率,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3)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4)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5)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6)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等等。

    上述(1)-(5)项,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法律依据】

    《反垄断法》第3条,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

    (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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