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团
2020-08-02 08:35 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明确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需满足四种情形: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抚养权变更不同于离婚诉讼中的抚养权确定,虽然都是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为原则,但抚养权变更侧重于抚养一方抚养条件发生了变化,且该变化足以影响子女健康成长。
因此,在提起抚养权变更诉讼时,要紧紧围绕抚养权变更的法定事由,即上述四个法定情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 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 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