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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剥夺一方探视权吗

b*的 台湾-台南 婚姻家庭 2020-08-02 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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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位律师回复

  • 法律顾问团

    2020-08-02 10:41 回复

    1、《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或母,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孩子,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2、《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成年孩子、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孩子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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