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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拟制血亲关系有限制吗

喜*y 黑龙江-大兴安岭 婚姻家庭 2020-07-05 0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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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位律师回复

  • 法律顾问团

    2020-07-05 09:03 回复

    (1)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载明的“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的内容,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在其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再婚时应是未成年人;

    (2)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或继母的配偶应享有直接的抚养权;

    (3)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应共同生活,特殊情况除外;

    (4)抚养事实达到一定年限。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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