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为房屋质量问题或其他开发商的问题还未交房,物业费是由开发商缴纳;
2.物业公司未履行物业合同服务责任的,全体业主可以拒交,但要有确切的证据;
3.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质量达不到物业合同约定的标准;
4.物业公司没有物价管理部门各项审批文件原件;
5.物业公司擅自增加的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6.对于物业公司要求交纳供热、中央空调等动力设备产生的能源费用不在业主交纳范围内的,可以拒绝交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五条 【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关系】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三编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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