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即使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父或母,阻挠对方探视子女,也不能成为拒绝支付抚养费的合法抗辩理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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