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债权人会议是债权人的自治机构,许多职权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自主决定行使,不应当由人民法院包办。
公司解散了不赔偿的,员工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胜诉后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另有规定的除外。
债权人会议可以不参加。 债权人会议是由债权人确定是否参加的,但债权人不参加债权人会议的,可能会对自己的债权实现造成影响。
债权人会议召开条件: (1)其债权须在破产案件受理前成立; (2)已于法定期间内申报和登记; (3)经审查,人民法院已确认其债权人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