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受遗赠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受遗赠权。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如果没有继承对方遗产的,不需要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