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第五项的规定:“严格宅基地的申请条件。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统一的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和宅基地申请条件。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得批准宅基地。”因此,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另外,一处宅基地是指村民一户所拥有的宅基地是一块整地,而不是分布于村集体土地不同地方的两处或以上的土地。并且,宅基地的主体是“户”,而非个人,虽然核发土地使用证时一般是用户主的名称进行登记,但该土地使用权的主体是户主个人所代表的一户。是否为一户,应根据户籍管理的户口本、结婚证等资料来判断。但子女长大成人并分户的,在不能满足居住条件下,可以依法另行申请宅基地。
一处宅基地不能分2户。两户同时申请同一宅基地说明两户对这块宅基地有争议,有争议的情况下申请是不予受理的。 建议由村委会主持调解,调解成功后再由其中的一户申请。
对于土地权益问题,存在于兄弟二人间的宅基地权益纠纷,可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如若协商无果,亦可寻求诸如村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等相关方面的协助进行调解。 然而,若当事人不愿采纳此类途径,可以向农村土地仲裁机构提交申请以实施仲裁,或是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简称“《土管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对于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产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先行自行协商解决。 如协商无效,则交由地方政府进行处置。 如学校等事业单位间发生争议,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处理。 而对于个人之间以及个人与其他组织之间关于土地权益的争议,则应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