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要件体系以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为内容,认为成立犯罪必须同时具备以上四个条件,这四个条件相互独立,共同作用于犯罪的认定过程。 三阶层体系,以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行为、有责性为内容,并按照层层递进的顺序,对行为进行判断,只有在每个阶段都能得出肯定结论的行为,才能被定为为犯罪。
1.犯罪构成四要件为: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 (1)犯罪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2)犯罪客观方面指犯罪活动在客观方面的外在表现。如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等。 (3)犯罪主体指实施危害行为的人或单位。 (4)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所持的主观心理态度。如故意,过失。 2.犯罪构成三阶层为: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 (1)该当性:指犯罪首先必须符合刑法各本条及其他刑法法规所规定的某种构成要件行为。 (2)违法性:是指行为违反法律,及行为为法律所禁止,行为为法律所不允许。 (3)有责性:指非难可能性,既能够就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对行为人进行非难、谴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