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给员工发放高温费是否合法,需要根据员工的工作条件进行具体的分析。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颁发的《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中第十七条规定: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符合上述条件的员工应该享受高温津贴,如果不符合上述条件时,公司不发高温费是算不上违法的。 在规定了高温费的条件以外,该《办法》还规定了企业应该落实高温作业劳动保护措施。
住房补贴属于用人单位福利,是国家为职工解决住房问题而给予的补贴资助。单位原有用于建房、购房的资金转化为补贴,由职工到住房市场上通过购买或租赁等方式自行解决住房问题。其发放对象是各单位的无房职工和未达到其职级所对应面积标准的职工,补贴额等于每平米补贴额乘以面积。
工资不发放的,劳动者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