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的法律后果分别有:中止合同,先履行合同的当事人停止履行或者延期履行合同;解除合同,中止履行合同后,如果当事人未提供适当的担保或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中止履行合同的一方则可以提出解除合同。不安抗辩权行使的情形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法定其他情形。
不安抗辩权的法律现状如下:我国最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有关不安抗辩权的相关制度,并对不安抗辩权的行使规则等作了具体的规定。比如如果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等情形的,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即中止履行。
不安抗辩权法律规定具体是: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债务。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租赁权可以使用不安抗辩权。
借款合同中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素是: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可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3、后给付义务人未提供适当担保。 法律适用: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中止履行后,在一定条件下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不安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一)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 (二)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 (三)先履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 (四)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
抵押担保中,担保人并不享有不安抗辩权,而是享有先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履行能力严重恶化时,为保护自己的权益,可以中止履行的权利。然而,在抵押担保关系中,担保人并不属于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因此不适用不安抗辩权。
借款合同中能否行使不安抗辩权,这取决于借款合同的性质以及合同双方的具体约定。从法律角度来看,不安抗辩权主要适用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在借款合同中,若借款人和贷款人互负债务,且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那么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义务一方在特定情形下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其核心在于防止先履行方因对方丧失履约能力而遭受损失。行使不安抗辩权需符合法定条件,并履行通知、举证等程序,否则可能构成违约。 法律分析 一、不安抗辩权的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时(如经营恶化、转移财产、丧失商业信誉等),有权中止履行合同,直至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或恢复履约能力。 二、行使条件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行使不安抗辩权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合同性质要求: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履行义务存在先后顺序。 履约风险现实存在:后履行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丧失商业信誉; 其他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如特定物灭失)。 证据充分:先履行方必须提供确切证据(如财务报表、财产转移记录等)证明对方履约能力下降,主观猜测或推断不成立。 三、法律效力 中止履行:先履行方可暂停履行义务,但需立即通知对方(《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 恢复履行或解除合同: 若后履行方提供适当担保(如抵押、保证)或恢复履约能力,先履行方应恢复履行; 若后履行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能力且未提供担保,先履行方可解除合同。 举证责任:先履行方对后履行方的履约风险承担举证责任,否则需承担违约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