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附加扣除部分的支出不需要交税,减轻纳税人负担,不填就不享受这种优惠政策。
2018年12月22日,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不是扣工资,是指扣除工资内的缴税基数。 应纳税所得额=月度收入-5000元(起征点)-专项扣除(三险一金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法律依据】 《个人所得税法》第3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方式:应纳税所得额=月度收入-5000元(起征点)-专项扣除(三险一金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具体扣除数额根据个人实际情况和国家规定,然后依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
没有扣除项的可以先不用填写,等有符合扣除条件的款项后再进行申报填写。 如果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扣除三险一金后的金额未达减除费用标准(5000元/月),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可无需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法律依据】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包括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 《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有关部门和单位有责任和义务向税务部门提供或协助核实与专项附加扣除有关的信息。 同时明确,根据教育、医疗、住房、养老等民生支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标准。 【法律依据】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包括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
2019年1月1号起,开始实施新个税法; 其中涉及到6项专项附加扣除是: 1、子女的教育; 2、选择继续教育、或者再教育; 3、大病(严重疾病)的医疗; 4、首套住房贷款利息; 5、借用房屋的住房租金; 6、赡养老人。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子女教育扣除:1000元/月;首套房贷利息扣除:1000元/月;直辖市、省会城市等租房扣除:1200元/月;独生子女赡养老人扣除:2000元/月;大病医疗限额扣除:每年60000元;继续教育扣除:每年4800元或3600元。 【法律依据】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