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三)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九条: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股东资格丧失的情形:(1)所持有的股权已经合法转让的(2)未依公司章程履行股东义务,而受到除名处置的。(3)因违法受到政府出发而被剥夺股权的。(4)法律规定的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三)作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款的规定,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据此可知,合伙人张某丧失行为能力的时间是退伙事由实际发生的那一天。
股东资格丧失的情形:(1)所持有的股权已经合法转让的(2)未依公司章程履行股东义务,而受到除名处置的。(3)因违法受到政府出发而被剥夺股权的。(4)法律规定的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七十八条:有限合伙人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合伙人有下列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七十八条:有限合伙人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合伙人有下列
股东资格丧失的情形:(1)所持有的股权已经合法转让的(2)未依公司章程履行股东义务,而受到除名处置的。(3)因违法受到政府出发而被剥夺股权的。(4)法律规定的其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款的规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