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合伙又称“合伙”。二个以上公民按约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法律行为或组织形式。各当事人为合伙人。合伙人通过合伙合同明确规定各自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和合伙终止等事项。合伙人之间是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他们之间的关系是合伙关系。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达成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并且该劳动成为用人单位业务活动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支付报酬而形成的管理与被管理的经济社会关系。
个人合伙退伙财产分割的处理方式有: 1、合伙财产首先支付因终止而产生的费用以及清偿合伙债务; 2、剩余财产的利润分配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 3、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4、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5、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个人合伙企业的财产分为两类: 1、内部财产。个人合伙的内部财产关系,包括合伙的财产的构成和合伙财产的管理与使用。 2、对外财产。个人合伙的对外财产关系,包括两个方面:第一、个人合伙与其他民事主体发生的物权法律关系和债权法律关系。第二、个人合伙对外承担的债务清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 第九百六十八条 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第九百六十九条 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 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第九百七十条 合伙人就合伙事务作出决定的,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是有权监督执行情况。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后,其他合伙人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