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可能对《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有疑问,该条款指出,“职工因工作受伤或患职业病进行治疗时,可享受工伤医疗保障。 治疗过程中所产生的符合医保规定开支的费用将由社保基金支付”。 然而,关于超出医保范围的医疗费用由何人承担的相关问题上,条例却未能给出明确解答。 因此,这就给实际操作带来了困扰与争议。 工伤保险制度遵循的是无过错赔偿原则,以及补偿实际经济损失的理念,旨在确保每一个遭遇工伤事件的员工无条件获得相应补偿。
在遇到工伤事件时,患者通常先由用人单位或本人承担住院医疗费用。 若患者已购买工伤保险的,则可向当地的工伤保险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审核通过后由其进行费用报销;若是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则费用应由雇佣方来承担。 尽管工伤治疗有明确的药品目录限制,如若超出范围则无法得到工伤保险部门的报账报销。 通常来说,未能报销的部分往往是因为超出了规定使用范围。 但是,若能够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该药物是为了满足紧急救治和治疗的需求而非个人或亲属主观意愿下所使用的,那么就可以请医院开具证明,并通过向工伤保险管理机构或者雇佣方申请,以获得相应的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