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过世或缺乏监护能力时,由下列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或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临时监护人是发生在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是产生的,可以担任临时监护人的有: 1、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2、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