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责任倒置,是特殊侵权领域实行的过错推定原则的衍生特征,即当原告受到侵害时如果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就推定被告有过错。 这实际是将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的举证倒置,即只要求患者证明医疗事故的客观要件,同时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如果医疗机构不能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没有过错,则他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反之,如医方能够提出足以证明其没有过错的反证,则医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
2001年12月21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医疗过
医疗纠纷案件不再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举证原则,而是采用了两种不同的归责原则,一种是过错责任原则,一种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两种不同的归责原则其举证责任的承担是不同的。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此为过错责任原则,系绝大多数医疗纠纷的归责原则,在这种情况下主要由患方承担举证责任,患方需要举证证明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并存在相应的损害后果,同时该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此为过错推定原则,即直接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其举证责任由医患双方共同分担,患方并不需要证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过程中存在过错,但仍需要证明最终的损害后果。医方应当对其提供的诊疗行为不存在过错进行举证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