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证期限确立的长短问题。由于劳动仲裁争议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导致目前在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实践中,各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做法不一致。有的仲裁委规定可以在开庭前提交证据材料,有的规定最晚在开庭前一天提交。有的开庭之后提交仲裁委员会也收。
在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要想证明存在劳动关系可以采用下面几个证据: (一)社会保险记录,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是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一个强有力的证据;(二)工资发放记录,如盖章的工资条、工资卡的银行记录; (三)胸卡、门禁卡、工作证、工作卡或工作记录单(表); (四)房贷收入、缴税证明,可以以买房买车贷款为由让公司开据收入证明; (五)考勤卡,最好原件,且有公司的公章之类的; (六)工资支付证明、拖欠工资的书面证明等,最好有原件; (七)代表公司签署的商业合同、文件、以及授权书、出差的相应证据等,最好有原件; (八)工作记录、出差的相应证据等,最好有原件; (九)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的记录; (十)同事的证人证言,最好由在职的同事进行证明; (十一)录音。
挪用公司资金的有效举证需围绕资金异常流转事实、职务便利利用行为及主观故意展开,重点收集财务凭证、交易文件、视听资料及证人证言,形成完整证据链。 详细解析 一、核心举证方向 财务资金流向证据 银行流水与账目比对:调取公司账户与个人账户交易记录,标注未按审批流程转入私人账户的异常款项(如无合同支持的转账、金额与业务不匹配)。 资金用途追踪:核查挪用资金是否用于个人消费(如购房、理财)或非法活动(如赌博),需提供消费凭证、平台记录等佐证。
法律对劳动纠纷仲裁的举证期限是没有规定的,在实践中举证的期限也不一,最晚可以在开庭前一天提交。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 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 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延期举证条件有: (一)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 (二)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 (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 (四)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 (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
可以收集该笔钱款流入赌场的相关录音录像、书证、物证以及一同赌博的当事人的陈述来予以证明。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构成赌博罪,应当判处相应的刑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 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因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在具体个案中判断雇员是否存在重大过失,应当从损害结果的可预见性、损害结果是否具有可避免性,即雇员是否具有从事所属职业的专业技能、否具有年龄层所应有的认识能力、是否存在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是否存在不听劝阻的情形等方面综合进行判断。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应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举证。
合同无效的举证责任:谁主张谁举证。 当事人主张合同无效的,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