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政行为不服能申请行政复议。 凡是行政机关针对具体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管理行为,只要你认为这样的行为损害了你的合法权益;你就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纠正。 行政相对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应当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依据; (4)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5)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 因此,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向有权的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进行权利救济。
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以公开。《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因此,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以公开。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