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合同的必要条款包括买卖双方的信息、房屋产权归属、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条件、履行期限、地点、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式、合同生效条款、合同中止、终止或解除的条件以及其他禁止条款等。
进行买卖交易一般要签订买卖合同,而合同签订后不能随意变更合同的内容,依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签订买卖合同后单方变更合同内容的是属于违法的行为,但如果是双方协商一致后变更的,是属于合法的行为。
买受人所需要承担的义务主要有: 1.支付价款的义务,即按照约定的数额、在约定的地点、按照约定的时间来支付价款。 向出卖人支付价款,是买受人最主要的一项义务,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买受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向出卖人支付价款。如果价款没有确定,则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标的物的市场价格履行付款义务。 (2)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买受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地点,向出卖人支付价款。如果支付地点没有确定,则一般应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 (3)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买受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出卖人支付价款。如果支付时间没有确定,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2.接受标的物并对其进行检验的义务。
买卖合同违约的判定标准是: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违约一方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作为财产保全的担保。房屋买卖合同本身不能够作为担保,但可以作为具有还款能力的证明材料提交。担保,是用已经取得私人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保证,将来不能按时还债时,债主就可以对担保物享有一定的优先处置的权利。担保包括抵押、质押等种类,所以,可以提供的担保物首先要是有价值的、可以变现财产、有权利处置的财产,比如房屋、车辆。房屋买卖合同本身没有价值,而且不能说明已经取得了物权,更不能变现,也就不能作为担保物。
买卖合同,属于债权合同。债权包括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以及不当得利之债等债权。买卖合同中的债权属于合同之债,一方要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另一方要支付价款。
标的物不明确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确定。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1、双方的基本信息;2、房屋的基本情况;3、价款及支付方式;4、双方的权利与义务;5、违约责任;6、争议解决的方式;7、签订时间等等。
1、当事人的姓名、住所,有助于搞清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联系办法,以免受骗。2、标的。3、价款。4、履行期限、地点、方式。5、违约责任说明。6、解决争议的方式。7、合同生效条款。8、合同中止、终止或解除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