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认定书可以代签,也可以不签
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虽然取得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并不意味着一定完成了相关程序。
针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过程中,若对方拒绝配合并未能出席现场处理,在这种情况下,另外一方既可自行前往交通管理部门请求负责相关案件的警务人员出具责任认定书,随后再由该部门将盖有公章并且具有法律效应的责任认定书直接送至对方手中即可。
在交通事故中,任何一方都可以不去事故鉴定中心参与认定过程,而这并不会对最终的事故认定结论产生任何影响。
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是不需要当事人双方签字认可的,如果需要签字,应该是送达签收。 一方不签字和事故责任认定结果没有关系。 一方如果不同意责任认定的结果,只能采取向上级申诉的方式。
依照法律规定,为确保事故责任认定的准确与公正,交管部门一般应在现场勘查工作结束后的十个自然日内,交付相关的事故责任认定书。 若涉及到必要的检验或鉴定环节,则应在检验报告及鉴定意见正式出具并被确认之日起五个自然日内,发布相应的事故责任认定书。
若交警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系由于其未遵守法定程序造成的,则当事人有权向该交警所在的公安局法制或督察部门进行申诉或控告,指控其行为构成不作为。
对事故认定书结果持有异议,可依法享有复核申请权。
事故认定书不可以协商划分责任。
结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制作时间根据事故性质及调查复杂度不同而有所差异,通常为10日至数月不等。具体时限需结合是否涉及逃逸、检验鉴定等情况综合判断。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具体时限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认定书制作时间分以下情形: 一般事故: 10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10日内制作认定书。 适用场景:事故责任清晰、无需检验/鉴定的简单案件(如轻微剐蹭)。 肇事逃逸案件: 查获后10日内:若逃逸车辆和驾驶人被查获,自查获之日起10日内制作认定书。 未查获但受害方申请:未查获逃逸方,但受害方提出书面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在收到申请后10日内制作认定书。 需检验、鉴定的事故: 最长60日检验期:公安机关应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完成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经上一级交管部门批准可延长至60日。 检验完成后5日内: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认定书。 二、特殊情况的时限调整 案情复杂或证据不足: 若事故涉及多方责任、伤亡严重或关键证据缺失,公安机关可适当延长调查时间,但需书面告知当事人进展。 未查明事故原因: 无法查清事故责任的,公安机关应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已查明的事实,而非正式认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