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理赔时间是有限制的。如果是财产赔偿的话为两年,如果有人身赔偿的话则为五年。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为五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故找保险公司理赔时,应当区分理赔对象是否为人身损失,判断具体的诉讼时效。
事故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的承担比例为: 1、事故双方均为机动车的,双方在交强险额度内全额互相赔偿对方损失;不足部分,双方按7:3的比例分担; 2、事故一方为机动车,一方为非机动车或者行人的,机动车在交强险额度内全额赔偿对方损失,不足部分,如果机动车占主要责任,主次责任按8:2分担,如果机动车占次要责任,主次责任按6:4分担; 3、双方均为非机动车或者行人的,所有损失按7:3比例分担。
事故责任的划分一般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 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2.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3.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建议先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事故发生地法院起诉维权。 若有责任的一方不予配合处理及不赔偿的,车主尽快依法向事故地交警报警,由交警部门立案,调取路面监控,通知对方前来进行事故责任认定和理赔。若对方仍不配合的,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赔偿相应损失。 如果判决之后,对方还是执意不执行赔偿的话,可以进行强制执行的申请。
同等责任下,保险公司会这样赔偿: 1.如果双方都是机动车,赔偿方式是,双方用各自的交强险赔偿对方,交强险不够赔偿的,超出部分,对方赔偿50%,自己承担50%; 2.如果一方是机动车一方是非机动车或行人,机动车损失方50%由对方赔偿,另50%由自己承担。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同等责任下,保险公司会这样赔偿: 1.如果双方都是机动车,赔偿方式是,双方用各自的交强险赔偿对方,交强险不够赔偿的,超出部分,对方赔偿50%,自己承担50%; 2.如果一方是机动车一方是非机动车或行人,机动车损失方50%由对方赔偿,另50%由自己承担。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安全事故四不放过指: 1.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 2.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3.事故责任人和广大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4.事故没有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不放过。 根据我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安全事故四不放过指: 1.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 2.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3.事故责任人和广大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4.事故没有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不放过。 根据我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交通事故的责任是由交警来划分的,交警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来作判断。然后再根据原因看是哪一方的过错导致的,过错大的一方,承担的责任越大,当然也要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所以事故责任的大小与赔偿责任息息相关。另外交警作出责任划分不是口头的形式作出,而是需要出具一份书面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书上主要会写明事故的经过、认定依据、承担事故的责任人、责任承担情况。事故责任一经作出,双方确认并认可,就可以作为该事故的赔偿依据。
补课途中发生事故学校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该承担一定责任。但如果学校已经尽到应尽的义务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根据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