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交换是相邻的集体所有制单位,为了改变土地利用的缺点、机械化作业条件和水利灌溉条件,进行局部土地界线的调整与交换部分土地。 土地使用权的交换必须在自愿基础上产生,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上协商解决,因而可由交换单位提出申请,在土地管理部门指导下,经协商提出方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划界,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12条,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
互换房屋属于房屋交易,是不同程度的房屋交易行为,房地产互换,从其性质和属性来说,仍是不同程度的房地产交易行为,因为它涉及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变更,而且必须交纳有关交易税费。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条,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法纳税。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农村土地互换不违法。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并向发包方备案。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宅基地可以在本村村民之间互换。农村的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可以在本村村民之间进行流转,流转的形式包括转让、互换、出租等形式。 《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是否备案不影响互换土地合同效力,土地承包法规定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呈报发包方备案。但该规定只是强调备案,备案是一种行政管理手段,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属于管理性规范而不是效力性规范。 【法律依据】 《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采取互换等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房产互换是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在相互自愿的基础上,采用等价或不等价加补偿的方式相互交换住房的行为。不能进行互换的房屋有: 1.房产权和使用权不清的房屋; 2.部队、公安、司法、档案等部门和学校、军工企业等单位的房屋; 3.属于违章建筑的房屋; 4.因城市建设需要,短期即将拆迁改造的房屋,未按规定赔偿的; 5.未按规定缴纳房屋租金的; 6.私自转让或转借、
股东之间对股权收益进行互换的,在不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相关法律的规定时,互换行为是合法的《民法典》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
由于小产权房是不合法的不动产,所以,按合同法规定,你们之间订立的购房协议书是无效合同。违法、无效的合同不受国家法律保护。但由于我国司法准则是:以法律为准绳,以事
农村宅基地纠纷处理方法: 1、经过统一规划的宅基地,应以规划确定的使用权为准。经过合法手续个别调整过的应以调整后确定使用权为准,不经正当审批而自行调整或变更的不予保护。 2、共同使用的宅基地,未经其他共用人的同意、一方已经建盖了房屋的,如果建房时其他共用人明知而未提出建议、又不妨碍他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的,可以允许继续使用。 3、当事人双方对宅基地权属发生争议时,如果土地证或建房审批单上明确的为准;不明确的,可参照长期以来的实际使用情况,本着有利于生产、生活方便的原则合理地调处或处置。
一、土地置换合同纠纷: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二、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