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逃逸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2)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3)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影响交通事故赔偿数额的因素如下: 1、被害人的年龄及其家庭成员年龄结构; 2、受害者伤残等级; 3、受害人的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 4、否继续治疗和康复; 5、对财产损失进行评估。
受害者可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受害者首先应当通过交警部门进行调解,交警会联系双方家属就赔偿方案进行协商,如果能够协商一致并执行,就不用起诉了。
交通事故案件是侵权类案件,《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所以,交通事故案件不仅仅有交通事故发生地法院可以管辖,被告住所地法院也有权管辖。
1、轻微事故是指轻伤1至2人;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2、一般事故是指重伤1到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是指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
(1)迅速报警,交警进行现场勘查后,当场做出事故认定,撤出事故现场,恢复交通; (2)由责任方通知保险公司做出车辆损失的鉴定; (3)双方共同前往交警队,并提供驾驶证、行驶证、定损单的原件以及其复印件,写出事故经过; (4)由责任方赔偿损失,无责方将事故维修费用发票交给责任方; (5)无责方离去,交警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对责任方造成事故的违法事实做出处罚; (
1、在调查阶段,必要时可召集当事人举行听证。 2、在查明事故的基本事实和收集充足的证据后,严格按照规定时间依法作出责任认定。 3、公布责任时,必须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席讲清事故的基本事实和认定责任的理由与依据。 4、告知当事人申请重新认定的权利和法律时效。
1、收集与损害赔偿相关的证明、票据、各种资料。 2、在确认伤者治疗终结或确定损害结果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各方当事人或代理人进行赔偿调解。调解次数最多为二次。 3、调解成功后,制作《调解书》,并分别送交当事人。 4、调解未成功的,必须填写《调解终结书》,送交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在法定时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力、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30日内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逾期不来接受处理的,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