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情况下享有优先受偿权。 即使工程未竣工,只要发包人有欠付工程款的事实,承包人就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但如果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施工质量不合格或工程进度未按约定完成的,就无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也就不能行使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是否同时享有地役权根据以下具体情况而定: 1、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2、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二)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三)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发包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1.发包人应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并接受施工; 2.发包人不得擅自使用未验收的施工项目。发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对未接受检查的施工项目,擅自使用,并对其造成的质量问题负责; 3.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过错,造成施工停工、缓工的,发包人应及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对由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调运机械设备、材料、构件等造成的损失,以及由此产生的实际成本,予以补偿; 4.因发包人变更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提供必要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导致勘察设计工作返工、停工、更改设计的,发包人有权根据勘察设计人员的实际工作量加收相应的加工费。
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对于建筑物内专有部分的住宅、经营性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业主的共有权包括区分所有建筑物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建筑区划内配套建设的公共场所、场地、设施的共有权;共有道路、车位的共有权;建筑物区划内配套建设的车位、车库的法定用役权。这种共有权包括使用权、收益分配权、危险和妨害的排除请求权。共同管理权是维护共有部位和共有物物理性能以及保证配套设施运行的权利。
农民合作社成员享有的权利是:①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②利用合作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③分享盈余;④查阅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⑤退社自由;⑥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律关系中,承包人享有以下权利: (1)占有承包的土地以及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承包人有权从集体组织取得一定数量、质量、位置的土地以及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这是承包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前提。 (2)使用承包的土地或其他生产资料,独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3)收取承包土地或其他生产资料的收益,并取得依约定数额向发包人支付收益后所余收益的所有权。 公民个人的承包收益,可以继承。 (4)转让承包经营权,这是承包人对其承包权的处分,一般是承包人无劳动力或转营他业而将承包的土地转包。 转让承包经营权的收益应归承包人所有。 (5)承包人承包土地以后,仍有权按
以下是宗教教职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 1.主持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 2.从事宗教典籍整理、进行宗教教义教规和宗教文化研究; 3.从事、接受宗教教育培训; 4.参与所在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按程序担任相应的职务; 5.开展公益慈善活动; 6.参加社会保障并享有相关权利; 7.其他权利。
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权利: (1)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的权利。 (2)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劳动定额的权利。 (3)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考核的权利。 (4)制定劳动安全操作规程的权利。 (5)制定合法作息时间的权利。 (6)制定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标准的权利。 (7)其他权利。
国家在其领土范围内享有的权利是: 1.领土主权; 2.国内和外交事务自主权; 3.国防和安全自主权; 4.立法、司法和行政自主权; 5.经济和财政自主权; 6.社会和文化自主权。
可以。在我国,土地等自然资源实行公有制即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这就决定了单位、个人利用土地等资源必然要在国家或集体所有的资源上取得用益物权。 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单位、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