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任法院的人民陪审员需要具备的条件如下: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三周岁; 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身体健康; 5、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年龄较大、群众威望较高的公民,文化条件可以适当放宽至高中; 6、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执业律师和执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一)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二)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三)其他因职务
人民陪审员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从辖区内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拟任命人民陪审员数五倍以上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对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征求候选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