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宪法规定国务院总理人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 【法律依据】 《宪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
差额人选不是落选人。 根据相关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差额人选有一定可能会被选上。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三分之一至一倍;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差额选举,普遍采用,一般侯选人3--4人,自由选举2--3人,得半数以上,按得票多少而定,其中有2人未过半数,重选,直到选出为止。
差额选举指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选举,即不等额选举。 选举时,候选人名额按选举法或有关章程比应当选的名额多,由选举人自由选择投票。相对于等额选举,差额选举可以使选民和代表有更多的选择余地,切实提高选举的民主化程度,从而更利于选出人民群众满意的代表。差额选举有利于人才的选拔,使优秀人才得以脱颖而出。此外,差额选举的结果必然使一部分候选人落选,也可以使当选的代表增强公仆意识和责任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