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诉讼第三人是债务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六条,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