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优先权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转让其所持有股权时,其他的股东在相同条件下享有比第三人优先购买的权利《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船舶优先权不因船舶所有权的转让而消灭。但是,船舶转让时,船舶优先权自法院应受让人申请予以公告之日起满六十日不行使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因此,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该条规定的担保抵押物价款的动产抵押权的优先性,仅次于留置权。也就是说,只要是在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担保抵押物价款的动产抵押权,其优先性仅排在留置权之后,而在该动产上设定的其他抵押权和质权,不问先后,一律排在该项超级优先权之后。
优先权是法律上基于特殊政策性考虑而赋予某些特种债权或其他权利的一种特殊效力,以保障该项权利能够较之普通债权而优先实现。优先权并非单独存在的一类权利,而仅是对某些权利的法律效力的加强,其性质仍未完全脱离其所强化的权利本身的性质。被法律赋予优先受偿效力的特种债权虽具有物权的某些效力特点,但其与抵押权、质权等典型担保物权在立法目的、特性、成立要件、基本规则等方面有重大差别,不宜相提并论。鉴于优先权既不同于普通债权,也与典型担保物权的特性不完全相同,因此可将其定位为准担保物权。
急救车属于特种车辆,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是可以闯红灯的。根据道路安全法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但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通行优先权。
优先权是法律上基于特殊政策性考虑,而赋予某些特种债权或其他权利的一种特殊效力,以保障该项权利能够较之普通债权而优先实现。 以优先购买权为例。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工程出现实际施工人的情形,一般是由于工程挂靠、违法分包、转包而产生的。在实践中,工程实际施工方是具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按照合同法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先查封财产的债权人不一定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关于多个债权人申请查封被执行人同一财产,首封债权人最终能否优先受偿的问题,法律的规定是有所冲突的,既有支持,也有不支持的规定。 一、关于首封优先权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十八条和《民诉解释》第五百一十六条,都强调“按照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那么按照这一精神规定,首封债权人在众多债权人当中,优先受偿则毫无异议。 二、关于参与分配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没有所谓的优先权,一般都是按照正式入党流程进行。《党章》第一章第一条明确规定了共产党员的基本条件。这就是:“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从国籍上看,必须是中国公民。申请入党的必须是中国国籍的公民,外国公民不能申请加人中国共产党。从成分上看,必须是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我们党发展党员,重点是在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军人和干部中进行,他们始终是党最基本的组成部分和骨干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