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一、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 二、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 三、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 议决规则: 一、以同意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的多数或者绝对多数可决。 二、以人数和债权额双重多数为标准。 三、以出席会议的人数的多数同意为已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
债权人会议由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在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工作内容如下: 1、核查债权; 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3、监督管理人; 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通过重整计划; 7、通过和解协议; 8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一、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 二、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 三、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 议事规则: 一、以同意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的多数或者绝对多数可决。 二、以人数和债权额双重多数为标准。 三、以出席会议的人数的多数同意为已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
债权人会议的性质如下: 1、债权人会议是一个法定的临时性机构; 2、债权人会议是在人民法院领导下,由全体债权人参加并行使权利的机构; 3、债权人会议既是依法行使权利的决议机构,又是一个监督机构。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如下: 1、核查债权; 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3、监督管理人; 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通过重整计划; 7、通过和解协议; 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10、通过破产财
《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债权人会议可以行使的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
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在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的指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多名债权人会议主席,成立债权人会议主席委员会。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债权人会议可以行使的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
包括两方面工作: 1.审查债权。在债权人会议上,所有债权人的债权证明材料都要向全体债权人出示,供各债权人参阅,审查、以证明债权是否成立,债权数额、以及债权有无财产担保。 2.确认债权,这包括认定债权是否成立,债权数额以及债权有无财产担保,是否具有别除权。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185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
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条件如下: 1、其债权须在破产案件受理前成立; 2、已于法定期间内申报和登记; 3、经审查,人民法院已确认其债权人资格。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