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头受伤一般不认定为工伤。劳动法上的工伤主体只能是用人单位的职工,包括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也即工伤认定必须以劳动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包工头在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不应适用关于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的规定认定为工伤。赋予工程转包人等前用工单位的追偿权,表明包工头是对其招用的劳动者伤亡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最终责任人。
1、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2、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轻伤伤害的,依法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3、过失造成他人伤害的,无需承担刑事责任。